天汽职﹝2022﹞15号
(2022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教师的教师资格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人事处是教师资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进行教师资格的报名、培训、考试、取证等相关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三章 高校教师资格证管理
第四条 根据天津市教委的要求,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以及专业技能考试和面试,通过后颁发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报名及培训要求:
(一)新补充到我院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且尚未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人员;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培训科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网络自学课程。
(四)培训课时:培训总课时为120学时,每门课程30学时。
(五)培训方式和形式: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培训,加强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采取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可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讲评或网络授课(学员可自行调节安排上课时间,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络培训课程)等形式。
(六)培训时间:培训每年组织1-2次视情况而定。预计每年五月份或九月份。
(七)注册报名及培训费:登录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完成注册报名。培训费为500元/人。
(八)考试形式及时间:根据当年情况另行通知。学员可随时关注学习平台及人事处发送的考试通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及条件:申报人员应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年补充到我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一学期内课时不少于30学时。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教委和依法接受市教委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5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委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完成接受任教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市教委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确认点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3.教师资格认定。市教委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三)认定材料
1.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注纸质版材料:本人签字注明日期报至人事处)。
2.在网上申请时,学历信息经由报名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在网上申请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由报名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免于提供。
4.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教学主管部门印章)(注纸质版材料:本人签字注明日期报至人事处,统一由人事处汇总报送教务处核对教学相关信息)。
6.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受市教委委托的普通高校由本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注纸质版材料:照片背面注明学院名称及本人姓名报至人事处)。
7.提供与申请人办理聘用手续的复印件。实行事业编制和人员总量管理的单位,须提供聘用合同或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等聘用手续的复印件;存在劳动合同制管理用工的单位,须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除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外,以上材料须体现出申请人聘用在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作为确认点,应根据网上确认情况组织本校申请人纸质材料统一报送工作,对于系统内显示“已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学校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名册上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存在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违规情况由学院以书面的方式上报至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