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于2017年7月3日制定,2020年8月4日通过修订“党建进章程”的内容,2022年4月28日修订过关于“党的教育方针”的内容,2023年7月16日第35次理事会从系统性、规范化和时代性方面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参照《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简称:天汽职院
英文名称:
Tianjin Binha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utomotive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1)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新二路36号(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内)。(2)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兴广路1号(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兴广路1号)(简称“武清校区”)
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新二路36号(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内)
第四条 学院是由天津博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的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学院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
第五条 学院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实施自主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学院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发展定位
(一)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层次
大学专科,学制三年
(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岗位技能培训
(四)人才培养目标
按照“入学即入职、毕业即精英”的理念,为汽车、康复医疗、信息工程等行业生产一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和创新意识,掌握定向职业岗位专业基础理论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能够在汽车维修、汽车4S店、康复医疗、信息工程等相关企业从事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营销与服务、新能源汽车技术应用、汽车保险勘察与定损、汽车电子产品的安装调试、康复医疗、信息及大数据等方面技术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五)办学规模
建院初期,学院首届招生600人,根据汽车、康复医疗、信息工程等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在“十四五”期间调整专业和专业设置,将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15000人以上。
(六)服务面向
立足天津市,面向京津冀地区,辐射全国,依托行业企业,服务社会,为汽车、康复医疗、信息工程等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七)发展目标
开创首所与汽车产业园区深度融合的高等职业学院,突出企业办学优势,努力做到校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聚焦汽车行业领域,不断加强学院内涵建设,夯实办学基础,完善办学功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和实践现代学徒制和混合所有制办学,5年内将学院办成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在汽车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通过不懈的努力,力争10年内将学院建设成为校企合作有深度、对接产业有经验、引领发展有人才、治理机制有特色、服务行业有成果、国内国际有一定影响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为汽车、康复医疗、信息工程等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部)(或二级学院,下同)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发展需要,学院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院的教育形式有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人才需求变化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以工科专业为主,共开设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电子技术等8个专业,开设康复医疗类5个专业,信息工程类6个专业,共19个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天津博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学院开办资金:20000000元;出资者:天津博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额:20000000元。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学院举办者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并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学院经营状况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举办方依法推荐学院理事和监事;
(二)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三)举办者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可通过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理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支持学院依法筹措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科学发展;
(四)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职业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招聘、管理和配备人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九)制订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之规定,遵循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属性,基于主体广泛、程序公正、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学院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健全基层党组织结构,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有8项职责任务: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政治把关职责。
(三)支持学院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引导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四史”教育,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引领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人事安排、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等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六)根据需要和党员人数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并按期换届,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七)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党建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等工作,与教师、学生、安全保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负责党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二十七条 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规定,管好用好上缴返还的党费。坚持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配齐配全硬件设施,增强整体服务功能。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成员为7人,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或教代会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其中包含举办方代表、学院党委书记,学院校长、行业专家、职教专家、教职工代表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不少于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三)理事会会议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五)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成员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院校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理事会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理事会管理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单位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负责对学院章程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控办学经费开支和盈余资金流向,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2/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设置方案由校长向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配备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后勤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在学生公寓管理、餐饮服务、水电气暖供应等方面,创新后勤社会化服务模式。
后勤保障工作自觉接受市教委专项工作督导和师生民主监督。
第六章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尚未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者,不得独立承担学院教学任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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